医药物流基地须达到9个标准
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省药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医药物流基地建设标准,九个标准包括:
一、必须能满足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自有药品仓库总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三、药品库房应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总高度不低于20米,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0个。
四、库房应配备能实施药品现代物流作业,并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自动化物流设施、设备,包括机械化装卸、货物信息自动识别等设备。
五、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TMS)等,实现药品入库、出库、储存、运输及配送全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六、计算机系统应配备企业级服务器。
七、仓库应有自动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实现24小时温湿度自动监测、调节、记录、备份及报警等功能。
八、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自备车辆不少于30辆,冷链车不少于4辆。
九、物流基地应具有运营调度及管理监控的专用场所。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监控视频对各作业环节工作状况、储运温湿度状态及库区安全管理等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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