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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海关关于使用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所有出口货物的通知

   

  各出口货物发货人、报关代理企业、地面代理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出口通关作业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首都机场海关将对使用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所有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电子放行模式,具体如下:
一、首都机场海关对使用中国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所有出口货物实施电子放行模式。
(一)适用范围
使用新舱单系统的出口“通关无纸化”报关单(包括已应用新舱单系统并且采取无纸作业模式的以北京为出境地的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出口“有纸”报关单。

(二)操作流程
1.货主企业或报关代理企业发送电子出口运抵报告后,采用通关无纸化方式、“有纸”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报出口;
2.报关单据由海关系统自动完成放行操作或由经办关员审核进行电子放行后,海关系统自动比对出口舱单信息,对比正常后由计算机系统完成单证放行和舱单核销、放行;
3.地面代理企业对收到的海关放行电子信息与货物实际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进行装载发运操作,并按规定向新舱单系统传输装载舱单和出口理货报告。

二、首都机场海关对使用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所有出口非贸物品实施电子放行模式。
(一)适用范围
使用海关通关系统核注、核销新舱单的出口非贸物品和其他货物,通关系统主要包括公自用系统、ATA单证册系统和新舱单系统等,非贸物品包括个人分运行李、外交邮袋、使馆公自用物品、常驻人员安家物品、邮件等,其他货物包括ATA单证册货物、过境货物等。

(二)操作流程
1.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申报出口非贸物品或其他货物;
2.海关关员在接受申报时验核单证,在通关系统进行电子放行,系统在放行环节自动校验出口舱单信息,比对正常后完成单据系统放行和舱单核销、放行;
3.地面代理企业对收到的海关放行电子信息与物品实际信息核对一致后,进行装在发运操作,并按规定向新舱单系统传输装载舱单和出口理货报告。


三、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预约通关、应急通关和出口货物查验后报关单修改及撤销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新舱单系统故障
新舱单系统不能正常向舱单传输人反馈舱单放行信息的,由物流监控处舱单管理科按照《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业务应急通关方案》,通知通关现场启动业务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通关现场在出口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单证审核处同时启动“已放行分运单换总运单”的业务操作,在出口总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凭海关放行章进行货物收运操作

(二)航空地面代理企业业务系统故障
航空地面代理企业业务系统产生故障时,地面代理企业应正式致函首都机场海关物流监控处。接到企业来函后,物流监控处舱单管理科按照《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业务应急通关方案》,通知通关现场启动业务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通关现场在出口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单证审核处同事启动“已放行分运单换总运单”的业务藏做,在出口总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凭海关放行章进行货物收运操作

(三)因报关单修改、撤销原因造成总运单未放行。
由于出口报关单删改导致总运单放行信息取消的,单证审核处负责在新舱单系统进行总运单放行操作。

(四)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总运单未放行
由于货运代理企业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总运单未放行的,由单证审核处或物流监控处在新舱单系统进行总运单放行操作。


六、本通知内容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


首都机场海关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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